台中新光三越氣爆_重大工安事故震撼勞資圈!一次看懂勞資權益。
台中新光三越台中店氣爆釀成5死38傷,突顯職災、薪資扣發、無薪假、調動資遣等勞資爭議。本篇文章深入解析工安事故下雇主與勞工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從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規定,到派遣與承攬責任一次搞懂,協助企業與勞工依法自保、降低風險。
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在2025年2月13日11點33分氣爆的重大工安事故,不僅造成了5死38傷的憾事,也引發了諸多勞動權益的爭議事件,諸如:職業災害、調動、資遣、請休假、扣發薪資等問題,本文著要探討此等問題均涉及勞資間重要的權利義務關係,概述如下:
一、 請休假、扣發薪資部分:
若新光三越自行聘僱的勞工,因新光三越已確定受停工處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規定,該等勞工於停工期間,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請假,工資應正常發放。若非新光三越聘僱的勞工,由於本次氣爆發生致勞工無法至原工作地點提供勞務(停工期間),此並非可歸責於員工之原因,因此雇主自然不可以強令要求員工以事假、特休假請假,當然更不得不發薪資給勞工。若企業有要提出「減班休息」(無薪假)之需求,也應與勞工協商完成後才可施行。
二、 調動及資遣部分:
新光三越或外包公司應將因氣爆而影響勞務提供之勞工進行調動安置,同時應注意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五原則規定( 例如:調動後的工作要是該勞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至於資遣部分,建議雇主資遣前優先盡力協助勞工安置就業,如僅得採取資遣之最後手段,則雇主應遵循勞基法第11條各款之法定要件,並考量解雇最後手段性的標準,依法勞動相關法令之規定進行諸如:資遣通報、發給資遣費、預告工資、結算特休未休工資等程序。
三、 職業災害部分:
由於雇主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係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因此因職業災害受有生命身體損害之勞工,雇主均應依照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進行補償,同時如新光三越12樓的工程有發包承攬(及有再轉包)的情形時,依照勞基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新光三越可能會與承攬人、次承攬人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另外,如有派遣員工因此事故遭受職業災害者,依照勞基法第63-1條第1項規定,要派公司將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如此事故另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者,勞工並得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有責之公司予以損害賠償。
四、 總結,職業災害往往是勞動關係上最不願發生的事件,但一發生不僅有勞工的身體生命受到侵害,補償及賠償責任對雇主是一件非常沉重的負擔,責任金額往往高達上百萬或上千萬,因此雇主除依法投保足額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外,亦可選擇投保商業保險(諸如: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團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藉此分散雇主之責任風險,並讓受災勞工得儘速獲得必要的經濟上協助,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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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動法學會/會員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專聘講師
新北市勞工大學/兼任講師
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