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有勞保/災保就夠了?忽略這一條,企業可能多蒸發百萬!
職業災害保險對勞工保障越來越有幫助,但是企業該負擔的責任卻是越來越不可忽視,以免造成企業與員工的二度傷害。
【勞資顧問專區】
企業都知道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予以補償
◎醫療補償
●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原領工資補償
但是除了以上幾點,雇主應補償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之原領工資,在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時,雇主要自掏腰包花百萬!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原告自民國103年9月起至105年10月4日受雇於被告,擔任倉庫管理人員,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
原於103年10月30日在倉庫搬貨時滑倒,致受有右腿脛骨2處骨折、膝蓋半月板破裂、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經緊急送至光田綜合醫院(下稱光田醫院)進行手術住院治療,原告因傷勢嚴重經2年後仍無法爬樓梯與負重,無法恢復原職務之工作能力,原告於105年10月經光田綜合醫院診斷原告之右膝、右踝已達失能狀況。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癈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所以雇主除需要負責醫藥費及治療期間相關費用之外,還須給付一筆工資補償金,以上述案例月薪26,000乘以40個月等於104萬元給勞工!
#此項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為僱主之義務,但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不給付終止此款補償義務之四十個月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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